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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 促进贵州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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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

促进贵州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综述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民办教育,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的重点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2014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全面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2015年底,我省出台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政策实施以来,我省民办教育得到快速健康发展,建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体系。

一、2014-2017四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成效显著

根据省教育厅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底,我省民办学校达5464所、在校生人数132.72万人,比2013年的3161所、89.54万人,分别增长72.86%和48.22%;民办学校教职工人数达12.33万人、其中专任教师7.65万人,比2013年的6.37万人、3.98万人,分别增长93.56%和92.21%。

四年来,全省新增民办学校2303所、增加在校生人数43.18万人。直接拉动就业人数12.33万人,增加专任教师人才3.67万人,增加就业岗位5.96万个。

2017年我省民办教育所占比例,学校数、在校生人数分别达27.7%、14.3%,比2013年的17.9%、10.39%,分别高出9.8和3.91个百分点。

全省民办教育固定资产总额,2017年达180.33亿元、比2013年65.54亿元,增加114.79亿元、增幅达175.14%。

全省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资金,四年累计金额达24.05亿元;2017年投入7.81亿元、比2013年2.54亿元,增加5.27亿元、增幅达207.48%。

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我省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我省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的意义和作用

(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机制;坚持教育公益导向,有效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兼顾不同学生家庭的经济实力和多样需求,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工作

职能

减少事前审批,精简审批环节,更好地向市场放权、向学校放权。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不再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不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有了更大的定价自主权,简化了学校申报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

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事后的监管上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定调价原则、依据、公示、退费、票据、登记及实行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等收费行为。同时坚持部门协同,建立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督机制,依法监管各类办学机构,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场决定价格,学校按质论价,有利于学校增加基础设施、学科建设、科研研究、教学仪器、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有利于学校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学校扩大办学规模,降低办学成本;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体系,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行为

(一)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以成本为依据。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三)有序调标。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四)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登记制度。首次收费标准登记,于当年2月或8月,由民办学校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调整收费标准登记,于调整前3个月,由民办学校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

(五)规范票据、依法纳税。民办学校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申报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学生费用。

(八)落实国家价格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九)实行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对民办学校不以成本为依据,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学历教育和幼儿园)、公示制度,不如实登记和公示、高报低收或低报高收,不按规定实行有序调标,不按规定进行退费,不使用税务票据,民办高校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等违反民办教育收费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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