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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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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

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主要指省发展改革委运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以及市场资源配置不足确需政府扶持引导的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

(一)特色产业脱贫项目。发挥地方特有的资源禀赋优势,搭建种植、养殖、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二)就业带动项目。通过搭建创业孵化、就业实训服务平台,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三)转型升级项目。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工业项目“退二进三”实现转型升级;

(四)融合发展示范项目。服务业与农业、制造业深度融合,产业带动明显,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相关建设项目;

(五)创新发展示范项目。服务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平台建设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示范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未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三)申报项目应在属地发改部门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完善土地、规划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手续。

(四)申报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录入“贵州项目云”系统,且列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省级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五)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2.项目基本概况;

3.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4.相关附件证明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招标情况。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特区)级发改部门要指导所属项目申报单位做好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线上系统填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上报市(州)级发改部门;

(二)市(州)级发改部门对申报项目汇总复审后,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有关部门、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可参照以上申报程序,在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行文直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遴选及资金安排

(一)遴选项目应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省级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贵州项目云”中选取。对未进入三年滚动计划和“贵州项目云”的项目,不进行资金安排。

(二)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上查询存在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限制资金安排;对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予安排投资。

(三)服务业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为确保项目遴选公平、规范、合理,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研究确定服务业项目的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联合审查主要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主体资格、申报程序规范性、申报内容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投资。除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外,还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围绕服务业平台建设;

2.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是否完善;

3.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项目建设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五)对市场属性较高,竞争性特征比较突出并符合优先发展导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其投资总额的5-15%以内予以扶持,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就业带动性强、收益性较低、市场资源不能有效配置的公益类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原则上按照其投资总额的50%以内予以扶持,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省级贫困县、深度贫困县、极贫乡镇申报的产业扶贫项目,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

五、项目监管

(一)申报项目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利用“贵州项目云”项目调度系统,每月对已安排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调度,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并将调度结果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市(自治州)发展改革部门每半年应对下属县(市、区、特区)已安排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将抽查结果通过“贵州项目云”项目调度系统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对已安排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每年度组织开展全省服务业项目总结评估、项目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将评估评价结果与来年投资项目安排挂钩。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属地发改部门或省有关部门(负责省属项目)在半年内组织总结评估,核实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对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归纳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对于引导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督促整改落实并在将来安排资金时对该地区或部门进行核减。

(四)已安排投资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说明变更事项和原由,由属地发改商财政提出调整意见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及时调整项目资金用途。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返还省财政厅并缴入国库。

(五)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对相关资金停止拨付或进行收回,并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地区或部门投资项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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